7月8日,丹邦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接到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丹邦”)的通知,广东丹邦收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8]695 号、东环罚字 [2018]697 号),经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近日审查终结。
据公告显示,广东丹邦受到的处罚情况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8]69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肆拾万元罚款”变更为“处壹拾叁万元罚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生产废水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 1.3 倍、生化需氧量超标 1.3 倍、氨氮超标 2.7 倍,违法情节较轻,且申请人有将产生的废水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同时,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事后积极进行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可见,申请人主观恶意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更为适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18]69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陆拾万元罚款”变更为“处壹拾陆万元罚款”。
东莞市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并非直接排放在生产环节中产生的生产性废水,而是暂存于喷淋塔内经精馏处理,申请人将产生的精馏残液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申请人配备了有机废气处理系统,本次泄露的液体是由于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排气管密闭性不好导致从排气管接缝渗出小量冷凝水。检查时,广东丹邦(二期)建设项目暂没有生产。同时,申请人积极配合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事后针对渗漏事件积极进行整改,采取补救措施。可见,申请人主观恶意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更为适当。
丹邦科技表示,经公司讨论,决定接受东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提出行政诉讼。
丹邦科技指出,在事情发生后,公司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查找分析事件原因,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通过了环保部门验收。同时全面排查可能会造成泄漏的隐患,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确保项目安全生产。
此外,本次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与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校对/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