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大多宁可交费认罪 也不愿投资治理污染

PCB信息网 2012-08-28 537次浏览 0条评论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草案修改时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

  草案规定

  >>费用排污费不得挪作他用

  草案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制度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的机制;依照有关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海洋、放射性等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根据草案,国家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征缴费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制定。

  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监测污企应保存原始记录

  草案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同时,草案规范了关于限期治理的规定,补充了企业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的内容。

  >>控污控制排放总量拟入法

  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汪光焘在作说明时表示,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被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所以,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根据草案,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追责可根据危害后果而定

  草案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防治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限期治理计划应当包括: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更新和淘汰的计划等;相关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限期治理时序安排和完成目标的最后期限;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期治理计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草案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问题及建议

  问题1

  排污费收费额偏低

  经过30年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较之初完善了很多,不过还尚未发挥出明显的遏制环境恶化以及促进污染物减排的功效。

  我国排污费收费标准偏低。全国人大环保委认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排污收费数额远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收费制度对防止污染的效果甚微,加之对超标处罚的力度不够,“宁交费认罪,也不愿投资治理污染”渐在一些高污染行业企业中变成“普遍现象”。

  >>建议

  控制总量提高污染成本

  对于这一问题,环保委建议,要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首先,需要努力提高污染检测、检测技术,保证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其次,收费标准必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以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污染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最后,要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问题2

  排污费征收效率低

  环保委提出,我国排污费少缴、欠缴、拖缴问题严重,征收效率始终不高。主要原因:一是按照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额测算的基础是排污者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而目前一些地区主要依靠企业自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谎报、瞒报现象普遍;二是由于排污费的公示、稽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地区的“协商收费”、“人情收费”问题长期存在。

  >>建议

  排污费征收需公示

  要严格排污费征收。逐步简化申报和收费手续,并注重现代化、信息化征收方式的采用,同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加环保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对环保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及业务素质的培养,保证排污收费制度高效运行。其次,排污费征收全过程,要全面落实公示制度,做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

  问题3

  排污费使用不规范

  环保委提出,排污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目前主要由环保部门代财政部门向污染企业征收。在缺乏足够的监管和部门利益诱惑的背景下,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后往往不会全额及时上缴财政,自收自支、挪用排污费现象在不少地方已是“公开的秘密”。大量排污费长期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不但使财政部门摸不清家底,而且直接影响了环保资金的收入总量,制约了政府治理污染的能力。

  >>建议

  推进费税改革

  环保委建议,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环保部门代财政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在资金属性上是政府财政收入,需要纳入财政管理渠道,由财政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因此,环保部门不得对排污费进行挤占、挪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通过国库拨付相关资金。

  有关专家建议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专家认为,从经济意义和作用机理分析,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可以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从管理的实际执行效率上考虑,由于税收相比收费更具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和统一性,所以征税可以克服收费的随意性、拖欠和拒缴现象,解决各地征收标准不统一问题,并防止政出多门,减少机构重叠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干预,节约征收成本,提高收入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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