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将电镀厂废水偷运至东莞直排下水道领到1年的刑罚后,陈灿江、何树朝、袁沛苍3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眼下还要为数年前所犯下的错误承担800多万元的赔偿款。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灿江等3人赔偿超过87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起案件也成为东莞市首宗公开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沛苍雇佣陈灿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灿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树朝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的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树朝默许袁沛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在此期间,3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在废品回收站的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灿江、何树朝和袁沛苍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虽然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2018年7月,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袁沛苍、陈灿江、何树朝3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超过30万元。
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和6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
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